1.合约中明确标注了履行地点者,将根据该具体地点被视为合约履行地域所在。
2.若合约对于履行地点未作明确规定或存在模糊表述,且争议焦点在于支付货币的情况下,则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约履行地域;若涉及到交付不动产的事项,则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合约履行地域;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应由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约履行地域。
对于即时结算的合约,其交易行为发生地亦可视为合约履行地域。
3.当合约各方就相关条款内容存在模糊表述时,依据上述第一项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则应遵循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若质量要求不明确,应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如无强制性国家标准,则应参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若既无推荐性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则应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约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若价款或报酬不明确,应按照合约签订时履行地域的市场价格履行;如依法需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则应依照相关规定履行。
(3)若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若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方可随时履行,债权方亦可随时请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