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离婚协议对第三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司法实践中以诉讼方式宣告离婚协议财产处理条款无效的案例较多。
借离婚之债问题如何处理?有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方,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正如上文所述,对于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不需要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离婚,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因此,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将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就可以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但是,还应注意,如果债务确实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属于另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此时,应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为规避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如果是这样,则可通过诉讼来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
收集南京清债公司离婚逃避债务的真实案例:
杨女士和王先生通过婚后积累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产,房产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他精通期货和债券业务,经常通过购买一些金融产品来赚取收入。
长久以来,王先生的朋友们都知道他很擅长理财,于是纷纷把自己的存款委托给王先生购买理财产品,王先生也可以从理财中获得佣金。
尝到甜头后,王先生不惜借高利贷去买高风险的期货产品,试图获得高额回报。
随后,金融市场风云突变,偶然遇到期货暴跌的王先生一夜之间债台高筑,负债总额高达150多万元。
一直到有一天,债主钱先生带人堵住家门向他要债,杨女士才发现,丈夫在外面负债太多,家庭负担太重。
当然,王先生胆子大得很。
为避免妻子也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风险,同时保护包括房产在内的家庭财产不受追诉,于是提出与妻子杨女士假离婚,并将全部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
但王先生离异后没有离开家,仍然住在杨女士家。
后来,债主钱先生将王先生和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本息150多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由于杨女士向钱先生借款的行为是不知情的,而且这部分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个人理财,因此导致了全部损失。便依法认定该债务为王先生个人所欠,与杨女士无关。
因此,王先生通过办理“假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似乎达到了。
看看后面的故事:钱先生在申请执行王先生的过程中,发现他名下没有可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得知:王先生夫妇在诉讼前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王先生放弃了所有财产。
因此,钱先生以“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部分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配条款,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样,房子又回到了共有财产的状态,房子的所有权属于王先生的那一部分,也就成为了可以执行的财产。
经过两次诉讼,杨女士也对王先生满怀怨言,说离婚弄假成真。
是的,也正是王先生弄巧成拙,导演了这个竹篮打水的闹剧,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