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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讨债公司解读离婚婚前怎么划分债务

来源:常州讨债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04 23:02:55    阅读量:  

  常州讨债公司解读离婚婚前怎么划分债务

  1、夫妻婚前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则: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而婚前债务准绳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当,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置。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富缺乏清偿的,或财富归各自一切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能够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当归还义务,假如共同财富缺乏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肯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肯定各自的承当比例,但需求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当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立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请求偿债义务,依然要依照共同债务处置,夫妻中实践承当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商定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晓得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财富清偿”上述两个规则标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准绳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归还。但是,假如夫妻一方可以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商定财富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能够对立债权人的恳求。

  常州讨债公司从司法理论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当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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