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壳”是指通过公司分立形式,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脱壳逃债并不能真正逃避债务。
常州清债律师总结“脱壳”逃债的表现形式
1、企业分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新设立;另一种是派生分立。
2、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1)必须经公司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2)公司合并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公司的合并分立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利用新设分立形式逃债和利用派生分立形式逃债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分立之后所设立的所有公司同时主张债权。